银保监会:具有E级公司治理监管的机构不得开展信用相关交易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保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保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印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明确,银保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保机构利益。银保机构要保持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的风险。
《办法》明确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例如,银保机构关联方是指与银保机构存在并对对方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与银保机构同一方控制或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银保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力强的原则,识别、识别和管理关联交易,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办法》分别规范了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办法》还提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比如,银保机构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本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退资产、闲置套利、隐匿风险等。公司治理监管E级评价结果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以授信、资金运用或资金使用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除外。
针对关联交易的具体行为,《办法》指出,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信贷关联交易、资产转让关联交易、服务关联交易、存款等类型的关联交易;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服务关联交易、利息转让关联交易、保险业务等类型的关联交易。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根据办法,一家银行机构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机构上季度末净资本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一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银行机构上季度末净资本的15%。银行机构发放给各关联方的信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机构上季度末净资本的50%。
保险机构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保险机构与单一关联方的单笔或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占该保险机构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运用保险机构资金应当符合相关比例要求,如保险机构投资的所有关联方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25%和上年末净资产的较低金额;保险机构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上述资产投资限额的30%。
办法要求,银保机构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管理其控股子公司与银保机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银保机构应在公司网站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总体情况。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提出,银行机构、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机构施加影响,强迫机构从事非法关联交易、违规为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股东权利可能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