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汇算清缴可以在3月1日开始取得
一、以下情况,不需要获取年度汇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款 :
(一)年度汇款计算需要补缴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0000元;
(二)年度汇款计算所需缴纳的附加税额不得超过400元;
(三)预扣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退税条件但未申请退税的。
二、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对本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下列税前扣除项目,未申报扣除或者扣除不足的,可以在年度会计期间申报扣除或者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纳税人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符合条件的捐赠。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款的情况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年度汇款:
(一)预缴税额大于年应纳税额,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综合所得超过120000元,附加税额在400元以上的。
适用所得项目有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年度未申报或者未申报全面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汇款。
四、年度汇款内容
2021年底后,要求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简称特许权使用费),扣除6万元费用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款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减去快速计算扣除。
计算年度汇款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预扣税额,得出退税或赔付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请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或应纳税额=[(综合所得-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款)×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预付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纳入合并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处理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处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款。
(二)通过用人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方式从预扣劳务报酬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其办理。纳税人以代理身份提出请求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移动个税APP、网页端,下同)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年度汇款和申报退(补)税。由单位办理的,纳税人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单位确认,补充纳税年度内从单位外获取的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并委托其代办年度汇款的,单位不得代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应当签署委托书。
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款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通报办理情况。纳税人发现年度会计、申报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申请改正,也可以自行改正。
六、处理时间
年度汇款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3月1日前离境的无境内户口纳税人,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款手续。
七、办理渠道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以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款,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单项预填服务;通过上述方式办理不方便的,也可以邮寄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应当将申报单寄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依照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布的地址。
八、保留申报资料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