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和按季缴纳条件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时,应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度平均数缴纳。并在季度末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一、如何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1.企业按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应当预缴当季实际利润。难以预缴实际所得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平均利润预缴。企业应当在季度末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审批。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或者按季的实际利润预缴;按月或者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季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缴。预缴办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末或者季末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终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征缴、清缴应退还的税款。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下列三种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前,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揽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并提供劳务的,应当在工程竣工离境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