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算公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形势,当今的企业都在不断地进行重组、改制或裁员以提高效率。在这个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怎么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又是怎样的呢?
一、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缴纳年限
考虑到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数额,可视为在一定时限内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所允许的平均数。具体平均法是: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以其商数作为其月工资和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缴纳单位在缴纳时代扣代缴,于下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三、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方式
终止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工龄。
1.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
2.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3.公式中“工龄”是指个人一次性支付的补偿收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