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在实践中,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是专利权不新颖或创造性,专利权人不满意,则不能通过任何程序主动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内容
1.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应当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提交。有多个专利权人的,申请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2.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3.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而且每次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至于检索的内容仅限于确定所请求检索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一定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内容。若经检索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4.检索报告和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结论中的有效性是不同的,因为该报告是由专利局单方面提出的,所以专利权人不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时,不能陈述意见,也不能作为实质审查的请求,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检索报告的结论不同于专利审查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同一对比文件的结论结果,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提起诉讼时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检索报告。 从字面上讲,出具检索报告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包括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法院不得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解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查询报告的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在诉讼期间不出具查询报告。如果被告在辩护期内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法院将中止侵权诉讼。专利权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