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指南
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用时,商标局应当先进行形式审查。那么,商标注册形式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申请商标保护的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表是否按规定填写。包括申请人姓名是否与印章、营业执照相符,申请人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规范、具体。
4.商标和商标图案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完整。
6.审查一件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商标注册形式审查程序
依法审查申请注册商标的识别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批准后,公告商标,无异议的,发给商标注册证书。
三、商标注册形式审查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商品分类表中注明商品种类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名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公告初步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商标初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