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商标留在身边的途径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品牌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商标注册量的大幅增加,优质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高近似率和高驳回率使得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好不容易得到了一个喜欢的商标,最后发现这个商标已经被人抢先注册了。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情况,又不愿意轻易把自己喜欢的商标送人,不愿意在自己喜欢的商标的基础上做出改变,又不愿意花大价钱去买一个商标,那还有哪些途径可以把自己喜欢的商标留在身边。
1.商标异议。
(1)商标异议是指公众认为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该商标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时间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核准注册的意见。
(2)《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自商标初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批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作出公告。
2.商标无效宣告。
(1)商标无效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应当注册的注册商标予以宣告的制度。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成为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企业是以欺骗技术手段进行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断取得中国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相关单位工作或者学生个人信息可以根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3.商标撤三。
即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