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审查的法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权无效审查的原则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保密原则。以下是早鸽网顾问准备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无效审查原则是什么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在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声明的情况下所涉专利权再次被要求宣布无效,只有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由于时限等原因没有考虑到无效请求的理由或证据的情况下,专利权才可以被接受。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声明请求,专利审查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予核实。
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作出审查决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进行修改,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放弃从属权利要求。
3.保密原则。
所谓保密原则,就是在专利审查委员会合议组成员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一方、合议组的任何成员、负责审查批准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表达或暗示其意见。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会见当事人,以确保公正执法和保密。
二、专利权无效审查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审查委员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宣布专利权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
3.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