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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货物劳务

货物劳务 转载:www.zaoge.com 802人看过 2023-03-21 16:07:50
货物劳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早鸽网顾问准备了关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货物劳务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经国家批准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包括进口的免税商品和已经实现退税(免税)的商品]。

(2)特殊地区企业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3)同一特区企业与不同特区企业在特区销售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填报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服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货物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凭出口货物代理机构证书发放的出口货物和服务的。 

(3)已申报退(免)税证明,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在有关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填写退(免)税证明的出口货物服务。

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免征,并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出口货物(因出口货物交易特点导致企业无相关备案凭证的除外),不予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以负面申报抵减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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