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开错了应该作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退回的发票和抵扣的发票满足作废条件,可以立即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销售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第二十条同时发生下列情形的,依照规定所述作废:
1.收到退回发票联的时间和扣除联的时间不得超过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2.销售方未抄报税款,未记帐的。
3.购买方未进行认证或认证结果与纳税人识别号、普通发票代码和编号不一致。
二、普通发票当月作废处理。
1.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发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发票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地是使发票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注销发票时,应当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发票资料一齐打印,连同废弃发票原件,送至国税局注销。
3.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进行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执行。即:
1.如果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开具蓝字回执,然后开具等额红字发票。同时需要撕掉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销凭证,剩余联不得撕掉,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销售发票。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应记录与发票和销售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始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据(原支付),以及退货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印章。